疫情防控酒店不配合怎么办
发布于 2023-04-02 03: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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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配合管理,妨碍、阻挠疫情防控工作等违法行为的。应该依法惩处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有效维护社会秩序。
一、拒不配合防控措施的行为。拒不执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发布的防控措施的;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不听劝阻的;拒不配合卫生防疫、医疗卫生机构、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采取的体温检测、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检测、环境卫生整治和病菌消毒等防控措施的。
二、拒不配合隔离措施的行为。从疫情重点地区或者内地返疆的人员,以及与上述人员、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有密切接触的人员,不按规定主动登记报告,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的;拒绝执行相关检测、居家隔离观察、集中隔离观察、隔离治疗措施的。
三、暴力伤医、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侮辱、威胁、恐吓、殴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的;故意毁坏医务人员防护服、护目镜、口罩相关防护装备等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起哄闹事、无事生非等扰乱医疗秩序的。
四、故意传播疾病的行为。明知已经感染新冠肺炎,或者已有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仍故意出入公共场所的;隐瞒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患病情况,仍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哄抬物价的行为。哄抬防疫药品以及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消毒液等防疫用品价格的;哄抬粮、油、肉、蔬等民生商品价格的;大量囤货,高价销售以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六、制假售假的行为。制造、销售假冒伪劣防疫药品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消毒液等防控产品的;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疫情防控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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