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全文
发布于 2020-05-11 12: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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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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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本宪法所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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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每州的选举人应具备该州州议会人数最多一院的选举人所需具备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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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会选出2名参议员组成,参议员任期6年,每名参议员有1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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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举行参议员和众议员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各州州议会自行规定,但除选举参议员地点一项外,国会可随时以法律规定或改变此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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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款 各院应自行审查本院议员的选举、选举结果报告和议员资格;各院议员出席过半数即构成议事的法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可逐日休会,并可依照各院规定的方式与罚则强迫缺席议员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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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款 参议员和众议员应取得由法律规定,并从合众国国库中支付的服务报酬。两院议员,除犯有叛国罪、重罪和妨害治安罪外,在出席各自议院会议期间和往返于各自议院途中不受逮捕;也不得因其在各自议院发表的演说或辩论而在其他任何地方受到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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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款 所有征税议案应首先由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可以如同对待其他议案一样,提出修正案或对修正案表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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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款 国会拥有下列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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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和征收直接税、间接税、进口税与货物税,以偿付国债、提供合众国共同防御与公共福利,但所有间接税、进口税与货物税应全国统一;以合众国的名义借贷款项;管理合众国与外国的、各州之间的以及与印地安部落的贸易;制定全国统一的归化条例和破产法;铸造货币,厘定国币和外币的价值,并确定度量衡的标准;制定关于伪造合众国证券和通货的罚则;设立邮局并开辟邮路;保障著作家和发明家对其著作和发明在限定期间内的专利权,以促进科学与实用技艺的发展;设立低于最高法院的各级法院;明确划定并惩罚在公海上所犯的海盗罪与重罪以及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宣战,颁发缉拿敌船许可证和报复性拘捕证,制定关于陆上和水上的拘捕条例;招募陆军并供应给养,但此项用途的拨款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装备海军并供应给养;规定征召民兵的组织、装备和纪律,规定可能征召为合众国服务的那部分民兵的管理办法;但民兵军官的任命和按照国会规定纪律训练民兵的权力由各州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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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款 现有任何一州认为应予接纳的人员移居或入境时,国会在1808年以前不得加以禁止;但对入境者可征收每人不超过10美元的税金或关税。根据人身保护令享有的特权,除非在发生叛乱或遭遇入侵,公共治安需要停止此项特权时,不得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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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款 无论何州,不得缔结条约、加入任何同盟或邦联;不得颁发缉拿敌船许可证和报复性拘捕证;不得铸造货币;不得发行信用券;不得将金银币以外的任何物品作为偿还债务的法定货币;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不得授予任何贵族爵位。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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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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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任期为4年,副总统任期与总统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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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的总司令,并在各州民团奉召为合众国执行任务时担任统帅;他可以要求每个行政部门的主管官员提出有关他们职务的任何事件的书面意见,除了弹劫案之外,他有权对于违犯合众国法律者颁赐缓刑和特赦。第三款 总统应经常向国会提供有关国情的报告,并向国会提出他认为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供其考虑;在非常时期,总统可召集两院或其中一院开会,如两院对于休会时间意见不一致时,总统可使两院休会到他认为适当的时期为止;总统应接见大使和公使;他应监督一切法律的切实执行,并任命合众国的一切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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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合众国总统、副总统及其他所有文官,因叛国、贿赂或其它重罪和轻罪而遭弹劾并被判定有罪时,应予以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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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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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以及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果尽忠职守得继续任职,并应在规定时间获得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他们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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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司法权适用的范围如下:一切基于本宪法、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权力所缔结的及将缔结的条约而产生的普通法的及衡平法的案件;一切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及领事的案件;一切有关海事法和海事管辖权的案件;以合众国为当事人的诉讼;两个州或数个州之间的诉讼;一州与另一州的公民之间的诉讼;一州公民与另一州公民之间的诉讼;同州公民之间对他州让与土地的所有权的诉讼;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或外国公民或国民之间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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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只有对合众国发动战争,或依附、帮助、庇护合众国敌人者,才犯叛国罪。无论何人,如非经由两个证人证明他的公然的叛国行为,或经由本人在公开法庭认罪者,均不得被判叛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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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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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各州对其它州的公共法令、记录和司法诉讼程序应给予完全的信任和尊重。国会可用一般法律规定此类法令、记录和司法诉讼程序的验定方法及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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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每州公民应享受其他各州公民所有之一切特权及豁免权。第三款 国会可准许新州加入本联邦,但不得在任何其他州的管辖权之内组成或建立新州,亦不得未经有关州议会和国会同意合并两州或数州的部分地区建立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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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国会可准许新州加入本联邦,但不得在任何其他州的管辖权之内组成或建立新州,亦不得未经有关州议会和国会同意合并两州或数州的部分地区建立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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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合众国应保障联邦各州实行共和政体,保护各州免受入侵,并应根据州议会或州行政长官(当州议会不能召集时)的请求平定内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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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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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应在两院各2/3议员认为必要时,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案,或根据全国2/3州议会的请求召开公议提出修正案。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下提出的修正案,经全国的州议会或3/4州的制宪会议批准,即成为本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实际效力;采用哪种批准方式可由国会提出。但在1808年前所制定的修正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本宪法第一条第九款之第一、第四两项;任何一州,未经其同意,不得被剥夺它在参议院中的平等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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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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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宪法生效前所负的一切债务和所签订一切契约在本宪法生效后对合众国仍然有效,其效力一如邦联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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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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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9个州的制宪会议批准,即足以使本宪法在批准本宪法的各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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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宪法于耶稣纪元1787年,即美利坚合众国独立后第12年的9月17日,经出席制宪会议各州与会者一致同意后制定。我们谨在此签名作证。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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