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结合犯有哪些
发布于 2020-05-28 08: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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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未规定结合犯条款。认为存在结合犯的观点是误将其他犯罪形态混同于结合犯。结合犯,是指数个在法律上独立而罪名不同的故意犯罪行为,由另一个法律条款将它们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新的独立犯罪的情况。有观点认为1997年刑法中第229条第1款规定的是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款规定的是受贿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由受贿罪和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合成的结合犯。专家表示,第229条第1、2款仅规定一个罪名,即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款仅仅是第1款的加重构成。因此,1997年刑法典第229条并未设置结合犯。值得争议的是第239条绑架罪是否结合犯。有观点认为,1997年第239条规定的绑架勒索罪是典型的结合犯,由敲诈勒索罪和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罪结合而成。专家表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扩展资料:1997年刑法修订以前,我国刑法学界有学者提出立法建议,主张在我国刑法中应增设结合犯条款。涉及结合犯罪名有抢劫重伤罪、抢劫杀人罪、强奸重伤罪、强奸杀人罪、侵入住宅抢劫罪、侵入住宅盗窃罪、放火杀人罪等,并且被结合之罪应限于故意犯罪。这一立法建议是否妥当,值得商榷。专家表示,结合犯在我国刑法中没有必要增设,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立法建议涉及的结合犯中,被结合之罪,除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最高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外,其他犯罪即抢劫、杀人、重伤、强奸、放火、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都是死刑。严厉的、足以容纳严重犯罪并可使处刑结果符合罪刑相适应要求的法定刑条件排除了设置结合犯条款的必要性。司法实践中,只要科学地把握结果加重犯和具有牵连、并发等关系的犯罪形态(即牵连犯,实质数罪等)的本质特征,仍然可以较为准确地将不同的犯罪形态区别开来。考察各国的刑事立法例,基于此目的而大量设置结合犯条款的实例是根本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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